這次三一九槍擊案的「重大突破」,最使我們困惑的是證人和嫌疑犯之間的分野不清。陳義雄的行為,警方毫無直接證據,突破關鍵是靠親人說他留有遺書,可見陳義雄家人的證詞有莫大的功勞。
但陳家家屬在本案中,是證人,還是被列為被告,曾經引起外界質疑,畢竟證人和嫌疑犯是兩種不同的身分。這次警方是不是又像過去一樣,一開始將他們列為證人,忽然之間宣告他們已經被列為被告?警方是什麼時候將他們列為嫌疑犯的,並未公布。證人的功能是協助警方辦案,因此他們應該知無不言;嫌疑犯卻有保護自己的權利,他因此必須小心,而且法律給予他們保持緘默的權利。警方一旦認為某人有嫌疑,就應告訴他,也應該告訴他的權利,不僅如此,警方也不應利用過去他所講的話來起訴他,因為這是不公平的。
很多人對於緘默權的意義並不清楚,有些人一看到警察來訪,立刻使用緘默權,其實從此以後,警方就可以用嫌疑犯的眼光來看待他,因為一般證人坦蕩蕩,為何要使用緘默權?
陳義雄家屬看來不是教育程度極高的人,他們可能不太熟悉法律,弄不清楚證人和被告之間的巨大區隔,更沒有想到自己對警方說的話,事後可能被警方拿來利用,作為起訴的證據。
這次的大突破,的確是件怪事,也將成為大學法律系學生必讀案例。檢警始終沒有說這是破案。如果沒有破案,陳義雄僅僅是辦案過程中的一個線索而已,這種人一定很多,因為證據不足,檢方無法宣告破案。既然缺乏足夠證據,如何可以將他的身分公布?萬一將來發現絕對不是他,陳家已很難做人,在很多愛戴國家元首的人的心目中,陳義雄已是民族罪人。
警方辦案,列為被偵查對象的人多得不得了,但這一概都要列為最高機密,絕對不可以洩密,因為這些人絕大多數都是完全無辜的,如果警方公布了他們,雖然他們在法律上仍是清白的,但是他們在社會上已很難立足。須知,被列為嫌疑犯總不是光榮的事,別人可能在你的背後對你指指點點,你也可能從此找不到工作。
因此,這次檢方一方面不說已經破案,一方面又說陳義雄畏罪自殺,實在令我墜入五里霧中。因為檢察官當然懂得人權的重要性,偵查不公開就是為了保護人權。如此重大的案子,檢方為何要知法犯法。
如果陳義雄不是一個小老百姓,而是某某大律師,檢方會如此做嗎?他們敢說這位大律師涉有重嫌,但是沒有直接證據,因此不予起訴?他們絕對不敢這樣做的。
如果這個案例成為通例,將來我們每個人都可能被檢警宣告為重大嫌疑犯,但是卻不對我們起訴,試問,我們這是一個保障人權的國家嗎?
檢警都有保障我們人權的義務,這次「大突破」令我們有相反的感覺;我們的人權有隨時被侵犯的可能,怎麼辦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