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委無法無天

立法院行使同意權,應該是一件很普通的事,美國國會經常對於大法官、內閣閣員以及其他一些法官候選人行使同意權,很少人會對這些事情關心,更不會演變成如此荒腔走板的醜劇。

首先我們看到的是國民黨和親民黨阻止黨員進立法院去投票,這是明顯的不合法。不要說這些人是立法委員,是要進立法院去行使同意權。即使他們要進立法院做其他任何的事,國親兩黨也不可以阻止他們,立委當然知道他們這樣做是犯法的,但是他們仍然如此做了,可見他們根本就不知道他們應該要給全國老百姓做一個正確的示範。

民進黨也好不到那裡去,他們居然要求投下行使同意權時亮票。我個人向來反對在立法院內有任何形式的秘密投票,但既然目前的規定是秘密地行使同意權,民進黨就要守法,公開地亮票,其醜陋的程度絕不亞於國、親兩黨。

立法委員可以不守法,如何要老百姓守法,怪不得大家開車可以不守交通規則,交稅可以不照規矩。立法院這次惡劣的表演,給國人活生生地上了一課,可惜這一堂課以後,國家的法治情形會更糟。立法院都亂成這種樣子,社會其他角落豈不會更加亂?

我們全體國人應該知道,立法院不是「選舉」考試院院長或者大法官的地方,立法委員並沒有這種權利,他們所行使的僅僅是「同意權」。原則上,立法委員在行使同意權時,應該沒有政黨的立場,他們只能在被提名的資格、能力、操守上做文章,而不能想到被提名人的政治立場。在美國,總統提名的人遭遇到被否決的命運,不是沒有,但大多數都是牽涉到了醜聞。大法官提名人之一曾經在演講的時候收下了很高的酬勞,當時他是法官,參議員認為他操守有問題,而否決了他,其他的例子常常牽涉到了性騷擾的情事被否決。至於大使被提名人,參議員雖然有時認為某人實在是個飯桶,但仍尊重總統提名,反正將來外交上出了問題,總統要負責任的。

我國的立法委員常常將同意權變成了投票權,他們不喜歡某人,就不同意,這是絕對不對的。過去,行政院長也要經由立法院同意。照說,只要這位行政院長被提名人行政能力還過得去,就應該同意。什麼時候不同意呢?應該是他操守有問題的情形,只要操守沒有問題,立法委員應該尊重總統的提名。反正有朝一日,行政部門效率不彰,大家只會怪總統的。可是我們當年立法委員行使同意權,根本就是將這件事看成了朝野對決的大好機會。從基本觀念來做,這種想法就是錯的。

大學教授有時也可以行使同意權,校長遴選委員會初步選出幾位校長候選人以後,教授們也可以對這些候選人行使同意權,所謂同意,只是同意他可以是校長候選人,並不是投票選校長。而我國經常會發生教授在行使同意權時,腦海中已有他喜歡的校長候選人,其他的人,資格雖好,他仍會投下「不同意」票,以確保他喜歡的候選人能夠順利當選。大家都在投票選校長,而不是在行使同意權。

如果我們國人不瞭解「同意權」的意義,這種鬧劇一定會再度上演的。

至於亮票之發生,緣於秘密投票。既然他們是民意代表,他們的所作所為,就應該為選民所知道,美國國會在行使同意權的時候,會要一一唱票,以示慎重。

立法院一方面有所謂黨紀,一方面又秘密投票,何等荒謬!這種規定不改,我們老百姓只有眼睜睜地看立法委員無法無天下去。

我們老百姓這次是最大的輸家,因為我們好像已無所選擇,不論我們選什麼黨,結果好像都一樣。我建議三大政黨的領袖們,找一個風景優美而又涼爽的地方,在某一個周末好好地聚一聚,不要相互指責,而徹底地問一個問題,在任何民主國家,都有行使同意權的規定,為什麼只有我們國家會有如此的亂象?

民主政治弄到這種程度,政黨領袖們應負全責。他們都是國家的菁英分子,仍然讓這場鬧劇發生,我們不能原諒他們。